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务总局关于做好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人合法权益,减轻纳人和基层务机关负担,解决务机关对纳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评估、务稽查、反避调查、务审计、日常检查等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评估、务稽查、务审计;对同一纳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调查、日常检查时,兴义代理记账,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项
省及省以下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项。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调查、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人向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源管理部门在进户执法过程中发现纳人存在偷、逃避追缴欠、骗取出口退、虚开fa等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政和征管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各级国家务局、地方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代理记账网,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代理记账,落实“三个三”要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工作严格管理,并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务机关外,其他各级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进户执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务总局。
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一般纳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请一般纳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务局或者同级别的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人资格认定:
(一)纳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代理记账哪家好,下同)内向主管务机关报送《一般纳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务机关制作、送达《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人。
(三)纳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人资格认定的,主管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人。
? ? ?纳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务机关报送《不认定一般纳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务机关制作、送达《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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