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公司在外地就应当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都匀工商代办,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务机关申报办理务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新注册的分支机构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工商代办单位,向务机关申报办理务登记。
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贵州省国家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务局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务局:
为规范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务局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处)。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优惠政策管理,工商代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工商代办个人,制定《贵州省国家务局优惠政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第二条 本《管理指南》中所指的优惠政策是指依据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收规定的免征、减征、即征即退等。
第三条 纳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应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收优惠项目的计依据以及优惠额度。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退);核算不清的,由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条 各级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优惠管理工作,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
第五条 纳人销售货物或者应劳务适用免规定的,可以放弃免,依照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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