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记账代理,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白云区记账代理·,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南明区记账代理,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记账代理价格,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贵州财务咨询公司提醒:的进项不允许抵扣的情况有
取得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章或者章的,其进项额不允许抵扣。
取得物不符或非防伪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额不允许抵扣。
取得货物运输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
取得作废抵扣凭证,其进项额不允许抵扣。
纳人在停止抵扣进项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劳务的进项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额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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